国际船舶代理解释(国际海运船舶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27阅读次数:69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与国际集装箱货代业务内容简介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与国际集装箱货代业务》这本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详尽的内容,为读者揭示了这两个领域的重要特点。首先,它深入剖析了国际船舶代理工作的常规流程,以往教学中较为模糊的部分被作者以清晰的步骤和具体的单据说明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让读者对这个环节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马军功、王智强和罗来仪合著的书籍,以其深入浅出的阐述,为我们揭示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与国际集装箱货代业务的基本信息。这部作品名为《国际船舶代理与集装箱货代业务详解》,收录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的丛书中,其ISBN号码为9787810782289。该书于2003年3月1日首次出版,是第一版,共153页。

货代业务范围包括揽货、订舱、托运核验、仓储、包装等。 货代提供改拆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货代负责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等手续。 货代缮制签发相关单证、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货代提供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上海欧兴储运事业部在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而获得客户的认可。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比较广,例如:清关,订舱,空运,海运,多式联运,包装,仓储,国内物流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操作流程:首先是接受客户询价。海运/空运询价(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了解货物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1、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或免税的一般纳税人除外)。因此某公司是船舶代理公司,主要是港口码头服务,且是一般纳税人,开的增值税票的税率应该是17%。

3、一)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外轮代理的外轮代理的概述

1、我国的国际船舶代理工作,原来是由交通部设置的专营机构一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办理。该公司成立于1953年1月1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际贸易运输快速发展,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1985年4月中国外运总公司系统正式成立“中国船务代理公司”。到1987年底在全国33个港15建立了分支机构。

2、外轮代理分航次代理、长期代理、第二委托方代理和监护代理四种形式。航次代理: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均以每船一次为限,即逐船逐次办理委托手续。长期代理:一般是指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1—5年或更长时间)代理协议。第二委托方代理: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支付港口费用的一方。

3、中国宁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交通部交水批[1996]130号文批准,于1998年元月9日成立的代理企业,由宁德港务局、宁德市港务有限公司和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共同投资,注册号为3522001000250。公司专注于国际航线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相关业务。

4、青岛外轮代理是个物流公司 简称外代 船代业务是其主营业务 船代业务肯定会有进口换单的业务 。一般象: APL船 是外代代理的。外理在场站 负责理货上船的。

5、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及所属公司统称为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外代)。解放初期,我国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仍由外资洋行或报关行操作。1950年4月,交通部成立了国营轮船总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航运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2、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4、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5、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运市场运输价格,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6、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务管理单位办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