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的职责
市舶司的职责是负责海上船舶的管理、安全运行和技术改造,促进港口的经济发展,加强海事安全,维护港口和海岸的环境,维护船舶利益,实施海洋政策。具体如下:负责船舶的管理、安全运行和技术改造,维护船舶的安全运营。
市舶司职责 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唐时对外开放,外商来货贸易,广州等城市就成了重要通商口岸,国家在此设市舶司,或特派,或由所在节度使兼任。始于唐,盛于宋,至明末逐渐萎缩。清时设海关而废市舶司。其职掌检查进出船舶蕃货、征榷、抽解、贸易诸事。
宋代的职能机关市舶司主要管理海上贸易和船舶运输。它是宋代一种特殊的机构,负责管理港口、海上贸易和船只运输。市舶司的职责包括管理港口的建设和维护、监管海上贸易往来、确保商船的安全与秩序、征收税收和关税、管理海上运输等。
①管理外来商人;②向商人征收入口税(称为「抽解」),以及对非禁榷品实行收购(称为[博买]);③ 把「抽解」和「博买」得来的 舶货送往京师。
市舶司历史沿革 唐高宗显庆六年(661),创设市舶使于广州,总管海路邦交外贸,派专官充任。市舶使的职责主要是:向前来贸易的船舶征收关税,代表宫廷采购一定数量的舶来品,管理商人向皇帝进贡的物品,对市舶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市舶司的前身。
船舶改造成浮载设施要办手续吗?
1、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申请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持有适任证书或者证件的船员。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
2、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需要护航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下列船舶进入内河通航水域前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载运货物长度超出船艏、船艉的;(二)载运货物宽度超出船舶两舷的;(三)载运货物高度超出主甲板一点二米的;(四)其他应当报告的船舶。
4、船舶营运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第十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船舶、浮动设施与船员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应当持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到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但长度小于五米的非机动船除外。
5、需要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规定对承担港口作业任务的港口经营人给予补偿。
6、在船上要保持安静,不要吵闹,要仔细听清服务员的要求。 在联运线上旅行的人要注意按指定日期、时间向中转港、站、码头办理换乘手续,以免漏乘。 乘船时,自己一个人不要到甲板上去,大人在旁边时也要注意抓牢扶手,以免掉入水中。
船龄多少年可以享受船舶拆解补贴政策
1、海船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10年(含1年、10年)拆解。
2、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10年(含1年、10年)拆解。
3、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4、所拥有的水泥质运输船舶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拆解报废。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船舶的一天耗电量一万吨耗电200到300kw,动力机舱有3台额定功率为800Kw发电机,航行正常使用1台2台备用,航行时一台发电机平均功率为550Kw,才能满足船舶航行各种马达及照明所需要的电量,因此港口船舶电量大于大于550Kw一般不用充电。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1、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以维护稳定的边防秩序,保护出海人员权益,并推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法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2、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携带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或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给予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形严重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山东省,对于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七条指出,所有出海的船舶和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程序向船籍港或所在地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以确保合法出行。边防机关在发放证件时,会简化手续,优先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即时办理。
5、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五章是关于附则的详细规定。在第三十二条中,条例明确了几个重要的术语定义:船籍港,特指船舶进行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这是船舶法律身份的重要标志。船舶所在地,指船舶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或者是船舶通常停靠的地点。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