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国船舶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行使过境通行权,沿海国
1、对于外国船舶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行使过境通行权,沿海国不应妨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了海峡沿岸国和过境者的权利和义务,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
2、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享有专属开发权利,但需尊重其他国家的权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如不满足特定条件,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权;群岛水域则由群岛国管辖,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但需遵守相关规则。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享有航行、科研等自由,但需尊重其他国家权益。
3、本节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4、二是过境通行制度,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享有为过境目的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三是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即所有船舶和飞机在群岛国指定的群岛海道及其上空的空中航道享有为过境目的的航行和飞越权利。
5、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对象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通过的方式。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通过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章规定了进出境货物的全程监管与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从入境至海关手续结束,出口货物从申报至出境,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从入境至出境,均需接受海关全程监管。第二十四节强调,进口和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许可证件和单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87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过境通行权的过境通行制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区,也为这两类海区规定了一种新的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即任何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的海道上通过,不受阻碍,但通过中的船舶和飞机应遵守海峡沿岸国和群岛国为此而设立的法律法规。
2、法律分析: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3、【答案】:无害通过权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行制度的区别
无害通过制度和过境通过制度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主体不同。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都是国际法所确认的关于国家水域制度的权利,但两者在适用范围和权利内容上存在区别。无害通过权适用于一般国家水域,包括领海和公海,而过境通行权则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同时,本来适用于过境通行制度的. 但因为海峡由一国大陆与一个岛屿构成,并且在航行和水文方面将合航道要求的重要的国际航道也适用于无害通过权。(3) 无害通过权对一国船舶的要求更为严格,公约明确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捕鱼活动等;过境通行制度则比较宽松。
无害通过在领海范围;过境通过则是在国际海峡。前者适用于船舶;后者适用船舶和飞行器。前者一般不适用于军舰;而后者及于军舰。前者潜艇需付出水面并展示船旗;后者不需。
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拥有较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更广泛的管辖权,公约对外国船舶 在无害通过时所规定的义务,要更严格、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