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奖惩管理制度(船舶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内容)
发布时间:2024-08-17阅读次数:44

船舶安全生产月总结

南宁市登记在册的渔船共有4458艘,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我局成立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南宁市所辖县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为认真贯彻党的精神,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我局生产实际,紧紧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这一活动主题,我局于20xx年6月在全局范围内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经过一个月的精心组织安排,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在总结以往活动 经验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公司积极开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是结合汛期安全工作,在安全生产月 活动开展中由县运管所、海事处和各运输企业、车站、管船站(所)对参营的车船驾驶员、售票员、驾长分别进行了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各运输企业还对在外地驻站车辆驾驶员进行了补课,把安全、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月 活动知识宣传到每个车头、船头和人头。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治行动和综合督查。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到来时,开展各项安全活动,例如:“三违”“三不伤害”等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电力安全知识、特殊工种安全知识等的专项培训。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

1、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3、船舶安全责任书1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4、⒈船长对本船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⒉建立由船长、大副、轮机长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好安全”的原则;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落实船上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每个船员的岗位责任制。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依法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6、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讲求实效 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以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检查和节日、假日、圩日重点检查制度,来到渔业企业、下到渔船。对渔船各项安全事项进行实地督促检查。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游览船和自用船的相关管理措施。首先,游览船如在江河、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区、公园的水域运营,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是造船厂家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才能在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保航行安全。

首先,根据《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章,所有乡镇运输船舶和渡船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水上交通法规,按照船舶检验机构的许可区域和载重量限制航行,严格禁止超载和违章操作。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首先,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确保船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他们需根据船舶性能、船员条件以及限定的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航行和作业,避免对其他船舶造成妨碍。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是指针对乡镇内使用的各类船舶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旨在加强对乡镇内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首先,船舶的登记和管理。乡镇内所有的船舶都需要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岳阳市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渡口设置和撤销的程序。乡镇渡口的增设或撤销需经过乡镇政府提出意见,经过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审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核,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到跨县、市、区的渡口变动,需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当乡镇船舶遭遇水上交通事故时,根据第七章的规定,船上人员有义务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给附近的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若涉及渔船,还需向渔政机构通报。其他在场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救援行动。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2002年发布的第1号令,我们出台了《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这项规定是在2002年5月20日的第8次部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自同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强化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管,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本规定中,装货处所特指滚装船舶内专为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区域,以及通往这些区域的围壁通道。而装车处所则是指船舶甲板以上或以下设有隔离舱壁,用于装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并允许车辆进出的封闭区域。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滚装船舶及其船员的责任和要求。首先,滚装客船必须持有安全管理证书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并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以确保其运营合规性。

根据第六章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承担着对滚装船舶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责。首先,他们需依法进行日常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在办理滚装客船出港签证时,必须亲临现场核实搭载乘客及车辆驾驶员人数,不得超过11人这一规定。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货物和乘客有明确的要求。首先,车辆搭乘滚装船舶时必须符合规定(第四十条),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并需填写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如实申报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性质、重量和体积。

海上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建造或改建滚装船舶时,必须遵循国家规定,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第三十一条)。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1、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止污染设备。施工过程中,无论是水上还是水下的作业,都应实施预防措施,以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废弃物对海域造成污染。对于水上作业产生的油污水,应按照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4、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和控制 认真执行有关指导安全方面的法规和规范。

5、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什么?急

1、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项目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组织制订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3、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