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机船舶航行管理(浙江省港航管理中心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09阅读次数:38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防台风安全...

1、杭州市的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在防台风阶段有明确的措施。当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的台风警报,即进入防台期,市海事管理机构会发布防台信息和警报,确定船舶签证、渡运和进出水域的暂停时期。在港船舶需做好充分的防台准备工作,确保有足够人员值班以应对可能的台风影响。

2、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了第108号令,制定了《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加强船舶在涌潮、洪水和台风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此次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水平,以确保城市在自然灾害面前的应对能力和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市政府对这些规章的改动,旨在细化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日益增长的城市安全需求。

5、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一系列市政府规章部分内容的决定,旨在提升城市防洪防台安全管理措施。其中,一项关键修改涉及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具体来说,删除了原有的第二十五条内容。

交通部关于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港务监督(交通部宁波海上安全监督局)是依据本规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船舶、船员管理第六条 船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具有有关证书。

为了强化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航行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升船舶运营效率,并防止水域污染,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以及《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详细规定了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行为准则。首先,第十五条强调了所有在VTS管理区域航行、锚泊和作业的船舶必须服从VTS中心的统一指挥和管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船只在穿越正在进行水上作业、沉船打捞等活动的船舶时,应减速并通过保持安全距离以确保航行安全。

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在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船舶交通服务的提供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条款指出,当船舶或设施在航行中需要帮助时,VTS中心会积极履行职责,应船舶的请求,提供包括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信息以及航行警(通)告在内的各类相关信息服务。

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的报告义务。以下是主要内容:第四条,外国籍船舶、客船、危险品船舶、操纵能力受限的拖带船队以及3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必须遵循本章的报告规定。300总吨以下的中国籍船舶,如配备了VHF,可选择自愿参加报告制度。

当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五章中的规定被违反时,主管机关将依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规则的权威和执行效力。尽管本规则的实施旨在提供指导,但船长对船只安全航行的首要责任始终不变。无论何时,船长都不能因为遵循本规则而减轻其对航行安全的职责。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您好 海上工作没有强制买保险的事情,您可以参考《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渔民参加保险或建立多种形式的非商业性互助保障制度。

4、舟山市为强化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渔区稳定,推动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5、舟山市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首先,乡镇和村社需针对不同海域和作业类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确保各级组织层层负责,形成责任明确的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6、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通报信息和处理事故。村(社)和公司对所属渔船直接管理,确保渔民安全教育和制度落实,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负有直接责任,必须遵守法规,确保船舶适航,执行互助互救制度,参加保险,保障雇工安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共同消除安全隐患。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9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船员(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务船舶除外。第三条 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为强化浙江省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确保沿海边防治安秩序的稳定,以及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省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进行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民用船舶,不包括公务船舶。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各类船舶除按国家规定领取证书外,还需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获取出海船舶户口簿,船员需申领出海船民证。外来人员在作业时,需凭身份证和暂住证由船舶负责人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出海船民证。

浙江省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制定了一部条例,旨在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促进经济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的各类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军事和公务船舶除外。政府各级部门需强化领导,确保经费投入,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证件管理、边防巡查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自1992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长葛洪升于1992年2月3日签署。此规定旨在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便利台湾船舶及船员往来,维护沿海和港口治安。

省政府令第95号,关于《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修订决定已由省政府在第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即日起开始执行。此次修订内容包括对原有规定的多项修改,旨在提升管理效率和规范台湾船舶边防行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各类船舶除按国家规定领取证书外,还需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获取出海船舶户口簿,船员需申领出海船民证。外来人员在作业时,需凭身份证和暂住证由船舶负责人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出海船民证。

小型船舶需编刷船名船号,接受边防治安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限制区域或从事禁止行为。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严重违规者可能被吊销证件。公安边防部门有严格的执法权限和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取代了之前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