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船舶管理
1、陕西省的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船舶的管理。首先,第二十条明确了船舶的检验程序,新建、改建或维修后的船舶需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会审核企业资质和图纸,进行建造或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合格后颁发船舶检验证书。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3、旅客运输管理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客船规范的船舶,客船是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他们需按核定的航线和停靠站点运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航线或班次。省际间的客运航线争议需通过协商解决,由相关交通运输部门或授权航运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相关要求。第十四条强调,所有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悬挂国旗,并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报废船舶禁止航行或作业。
5、国际航行船舶需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进行危险货物分类和积载,国内航行船舶则遵循《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任何不符合规定包装和积载要求的危险货物,船舶将拒绝承运(第二十一条)。
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发布《船舶登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务(航)监督机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实施。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二款和第十一条一款,交通部制定本关于船舶升挂国旗的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简称中国籍船舶)以及进入中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简称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悬挂和使用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部船舶种类管理规定的规定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规定需有污染损害责任保险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持有相关保险文书和财务保证,随船携带副本以备查验。第十三条,严禁伪造或买卖船舶证书、登记证书或船员证件,以确保交通安全管理的公正和有效性。
国际航行船舶需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定进行危险货物分类和积载,国内航行船舶则遵循《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任何不符合规定包装和积载要求的危险货物,船舶将拒绝承运(第二十一条)。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体制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el Traffic Services,简称VTS),是一个旨在提升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并保护水域环境的官方系统。作为海事机构管理水上交通的重要工具,VTS在全球范围内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MS),是一种旨在提升航行安全和优化航运效率的管理体系,主要应用于拥挤的水域,如港口、江河和海峡。20世纪初,人工信号和运河上的管理已经出现,但真正实现现代化是在1948年,利物浦港首次使用港口雷达和无线电话引导船舶在雾中安全进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的行为方式具有独特的特性。首先,交通咨询被视作一种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源自国家法律和政策,它的核心在于引导,而非强制。行政主体通过提供信息和建议,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采纳,以达到管理目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vessel trafficmanagement system 在一定水域内用以保证航行船舶安全和效率的管理系统。英文缩写为VTMS。作为船舶交通管理内容最早出现的应为助航的标志,早在公元前就已应用。进入场20世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已逐步实现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