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内河河流的由哪些部门负责管理
1、农业部门所属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对渔船污染内河水域实施监管;交通运输部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其他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实施监管。
2、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轮机管理(轮机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培训教材)编辑...
1、本书专为内河船舶轮机人员设计,旨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要求,作为四等船舶轮机人员进行适任考试的实用培训教材。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共十九章内容丰富。
2、《船舶轮机管理》是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于200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编撰的教材。该书旨在满足轮机部高级船员在统考科目“船舶管理”考试中的知识需求,同时融入了IMO最新公约和国内最新海事法规,以及船舶轮机领域的前沿技术和新知识。
3、本书专为轮机专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精心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2005年)的标准,旨在为二等船舶轮机人员提供全面的考试培训教材。
4、高等学校航海与海事类系列教材中,船舶轮机工程专业教材《船舶轮机管理》是一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200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编撰的权威教材。
5、这套教材是由交通部海事局主导,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联合国内多所院校的专家学者,包括来自海事机构的人员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内河船长和轮机长共同编撰的。它的编纂基础是中国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
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遇险时的救助措施。首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船舶或浮动设施遇到危险时,应立即采取所有可能的自救措施。在发生碰撞等事故时,任何一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展开救助行动,禁止逃离现场,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专门针对通航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四十条强调了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和维护必须遵循国家的通航安全标准,以确保航行的顺畅和安全。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规定了多项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三条,如果船舶或浮动设施应报废却仍在内河航行或作业,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航或停止作业,并可能没收船只或设施。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1、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2、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4、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范水路运输活动,条例应运而生,旨在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有严格的规定。首先,需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确保船舶性能、船员资质和安全管理制度达标,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6、法律分析:《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内河船舶的准入等管理是哪个政府部门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2、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3、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并履行船舶检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自然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管理,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6、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初次修订于1995年8月11日,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此后,该条例在2003年6月24日、2004年4月16日、2011年7月16日和2012年1月12日分别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修正,每次修订都反映了江苏省对内河交通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和精细化。
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强化水上交通的有序管理,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制定。
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发挥港口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