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船舶管理措施(边防船舶管理措施内容)
发布时间:2024-07-29阅读次数:43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1992年发布...

1、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自1992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长葛洪升于1992年2月3日签署。此规定旨在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便利台湾船舶及船员往来,维护沿海和港口治安。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3、第十四条第一句调整为:台湾船舶、船员若出现特定行为,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警告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的处罚标准提升,规定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将面临1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的罚款额度进一步提高,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如有违规,将面临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任何船舶和个人不得非法进入禁止水域或岛屿,境内船舶不得擅自接触外国籍船舶。发生渔事、海事纠纷,应依法处理,不得非法扣押人质或财物。发现违禁物品,应及时报告。任何船舶或人员都应遵守规定,服从管理,对违法者,公安边防机关有权采取措施扣押船舶,并承担相应责任。

5、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进行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民用船舶,不包括公务船舶。公海务边防管理职责由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未设立边防机构的地区,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管理工作。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旨在强化对海域内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以维护稳定的边防秩序,保护出海人员权益,并推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一法规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出海船舶和人员的管理。首先,公安边防机关负责定期进行边防治安管理宣传,尤其在伏季休渔期间,会对出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确保他们了解法律法规。

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不同违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各条款的改写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携带边防证件的出海船舶或人员,公安边防机关可给予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罚款,情形严重的,可能面临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山东省,对于出海船舶和作业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七条指出,所有出海的船舶和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程序向船籍港或所在地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以确保合法出行。边防机关在发放证件时,会简化手续,优先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即时办理。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1998年修订...

1、第十四条第一句调整为:台湾船舶、船员若出现特定行为,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警告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的处罚标准提升,规定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如有违规行为,将面临1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的罚款额度进一步提高,船长和直接责任人如有违规,将面临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3、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自1992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长葛洪升于1992年2月3日签署。此规定旨在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便利台湾船舶及船员往来,维护沿海和港口治安。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1、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外国籍船舶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除外。第三条 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3、情况比较复杂、船舶比较集中的港口、码头,可成立治安管理组织或设立治安员。第十二条 进入港口、码头、网铺进行渔货交易,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服从公安边防、渔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人员的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障船员和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务执法船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船舶,不在本规定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对于国有航运企业的船舶以及外国籍船舶,其管理则需遵循国家的特定规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6、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着重于出海证件的管理。根据规定,船舶在出海前除了需向相关部门领取必要的证件,还需在船籍港或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对于小型沿海船舶,如渔政渔港或海事部门不发放相关证书的,需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