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船舶管理纪实(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发布时间:2024-07-09阅读次数:54

山东省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集体和个体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保卫海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交通运输、旅游的集体和个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人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着重于出海证件的管理。根据规定,船舶在出海前除了需向相关部门领取必要的证件,还需在船籍港或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进行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对于小型沿海船舶,如渔政渔港或海事部门不发放相关证书的,需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生产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生产安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2、沿海船舶治安管理条例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出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沿海地区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5、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核发(含粤港澳流动渔船)26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3项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第二十二十四条。

6、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边境管理、海关、海警、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海事和渔政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加强对水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9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船员(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公务船舶除外。第三条 本省各级公安边防机关主管本辖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

为强化浙江省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确保沿海边防治安秩序的稳定,以及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省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进行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民用船舶,不包括公务船舶。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多项内容。首先,各类船舶除按国家规定领取证书外,还需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获取出海船舶户口簿,船员需申领出海船民证。外来人员在作业时,需凭身份证和暂住证由船舶负责人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出海船民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

公务执法船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船舶,不在本规定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对于国有航运企业的船舶以及外国籍船舶,其管理则需遵循国家的特定规章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公安边防部门被赋予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所有涉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相关权益的保护。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台湾船舶停泊点的管理,确保来靠台湾船舶的安全,方便台湾居民往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入福建沿海的台湾船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停泊(以下简称停泊点)。

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台湾船舶应当经公安边防执勤人员检查、核对证件和人员,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港出境。已办离港手续的,不得无故滞留。

台湾渔船在进入停泊点后,船长需按照《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停泊点边防工作站进行申报,并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明确进港原因及预计停留时间,同时接受边防执勤人员的详细检查。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致力于强化管理,旨在维护沿海和港口的治安秩序,同时促进两岸同胞的友好交流。该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旨在确保台湾渔船及船员的安全和往来便利。第二条明确规定,管理台湾渔船及船员时,首要原则是确保安全并方便其进出。

台湾渔船在停泊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需登船执行公务,需事先通报边防工作站并出示有效证件。非工作人员如需登轮,需经过边防工作站的同意并办理临时手续。大陆船舶需搭靠台湾渔船时,船长需向边防工作站申请搭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