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规则包括(船舶管理规则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4-10-13阅读次数: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据经过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一条中规定,本规则主要针对在中国海域内进行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如客船(总吨500以上)、货船(同上)、特种用途船(如科研考察船、人员训练船等)和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军用船舶和仅为政府公务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则。

3、国际船舶保安规则规定,第八条要求船舶需遵循SOLAS公约和中国海事局的规定,配备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并标记永久识别号。

4、当面临升级的保安威胁时,船舶将提升至保安等级2,这意味着需要实施额外的保护措施,以应对可能存在的中等程度的保安事件危险。最为严峻的情况是保安等级3,当有潜在的保安事件威胁,且可能或即将发生时,船舶需采取更为严格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安全防范的针对性和紧迫性。

ISM规则的总则

ISM规则总则概述:1 定义:“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是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并可修订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公司”指的是船舶所有人或承担船舶运营责任并同意履行规则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主管机关”指船旗国政府。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

船舶运行管理制度轮机日志填写规则

1、轮机日志必须由值班轮机员亲笔填写,使用蓝黑墨水,字迹清晰,表达清晰,记录详尽且不可随意涂改。如需修正,应在错误处画线,保留原记录痕迹,新内容写在上方并签名,签名需全名署名。在记录设备参数方面,港作拖轮一次作业超过一小时需记录主机参数,每天不超过四次,至少一次。

2、第十九条 船舶停航或进厂修理期间,仍应继续填写轮机日志。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轮机长或大管轮负责将每日的工作情况,主要设备的修理以及需要记载的其它事项,记入轮机日志。对于仍在使用的机电设备,则必须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

3、第五条 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章 记载规定第七条 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第八条 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4、“轮机日志”作为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重要法定文件,需妥善保管。应遵循时间顺序,连续记录,确保无间断、遗漏、撕毁或增补,使用不褪色的蓝、黑色笔详细填写,确保数字和文字的准确性与字体的清晰端正。在记录中,必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录,不得间断、遗漏、撕毁和增补,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和黑色笔记录填写,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清楚端正,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轮机长全面负责审查监督轮机日志的记载及保管。

6、船长或者责任船员对其管理的法定文书的记载全面负责,填写完成后要及时签字确认。 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消防和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消防和救助第七章明确消防安全和救助措施。禁止在货舱及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吸烟、弄火,以确保船舶安全。在进行加油作业及油船装卸时,需采取严格防火安全措施。船舶内进行烧焊等工程时,应预先清理周围环境,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消防设备,并在施工前后进行检查。

2、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维持港口和沿海水域的秩序,保证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

3、第二十三条指出,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航行、停泊时,白天必须悬挂船籍国的国旗,进出港口和移泊时需加挂船名呼号旗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这确保了船舶身份的清晰识别,便于港口管理。第二十四条详细说明了船舶进出港口和锚泊时的信号使用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航道保护详细阐述了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航道保护措施和责任。第三十条强调了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维护航行秩序。若船舶遇有沉没危险,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驶离航道,以避免对交通和其它船舶构成威胁。

5、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在港内停泊管理规则详细规定了船舶停泊的各项安全要求与操作规范。为确保停泊安全,船舶需在港内停泊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值班。遇紧急情况如台风警报时,全体船员必须迅速回船,采取防范、应急措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所有船舶在载运危险货物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首要目标是保障船上人员和财产安全,同时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只和设施造成任何损害。特别强调,内河航运渠道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明令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除客货船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随船搭乘无关人员。第十一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合理配载。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原则上后装先卸,中途港也不宜在装有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舱内加载其它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