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其他组织形式的资格。有符合船舶管理业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1、交通运输部近日宣布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进行如下实质性调整: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2、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了经营行为的相关要求。首先,第十四条规定,船舶管理经营人必须在依法获得的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保合法合规。
3、有符合船舶管理业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有符合船舶管理业务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包括办公场所、通讯设备、安全管理设施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员管理规定、应急救援预案等。
4、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中方投资不低于50%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以及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其他船舶,需依照条例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国国旗航行,且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5、艇最初的意思是轻快的小船,现在一般指小型的船只,如游艇、救生艇等。有时,也会习惯性地称一些大船为艇,如潜艇。但潜艇,不论其吨位大小,均习惯上称为艇。
6、法律分析:(1)采取安全航速,按规定施放雾号(2)尽可能准确测定船位,明确船舶周围状态;(3)开启VHF雷达,指派了望人员(4)及时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备车(5)变自动舵为人工操舵;(6)保持安静,打开驾驶台门窗,便于听觉了望(7)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关于企业管理人员配备:从事船舶管理的公司需依据管理的船舶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和机务专职人员。具体要求如下:沿海普通货船管理:1-10艘,至少1人;11-20艘,至少2人;以此类推,30艘以上需4人。 内河普通货船管理:类似要求,如1-10艘,至少1人,100艘以上需4人。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 第1号《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内船舶管理业的处罚规定在第五章中详细列出。根据第二十三条,若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船舶管理业务,或超出经营范围,将面临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其中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额度将定在一万元以下。强制他人选择非指定的船舶管理服务也会受到同样的处罚。
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海务管理船舶的检修与保养船舶买卖、租赁、运营及资产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船舶管理服务任何从事船舶管理业的企业必须遵循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监管规定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阐述。根据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肩负起关键的职责,他们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严谨的监督,并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海事管理机构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负责对船舶的安全状况以及船舶可能对水域造成的污染进行定期检查。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1、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需根据所在地规定设立,非盈利性,提供交易场所和专业服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合理布局并备案管理。设立条件包括固定的场所、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条件等。服务对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接受备案和公布。
2、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船舶交易管理、保护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同另一方依照规定程序、方式进行的船舶买卖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买卖各类运输、工程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4、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