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
1、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第十十二条说明,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包括运输工具信息、航次、提单、收发货人等详细内容。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船舶是指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登记吨位在300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和不论吨位大小的被拖客货驳船、风帆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规定的旗号和灯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
1、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第十十二条说明,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包括运输工具信息、航次、提单、收发货人等详细内容。
3、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发展,加强对往来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管,加速口岸车辆、货物疏运,方便收发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至二十一条针对舱单修改、海关数据保存、接收通航指令、停泊管理、单据递交和保管、货物核对、物品申报等各个环节都有详细要求。进出境小型船舶需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货物、物品的准确申报和海关手续的完整办理。
自2004年3月15日起,该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两个相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物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海关的严肃处理。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规定在第三章中详细阐述。第十十二条说明,小型船舶进境前,船舶负责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公共数据信息平台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包括运输工具信息、航次、提单、收发货人等详细内容。
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于进出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及其装载的货物、物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根据第四章的规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海关的严肃处理。
条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与境外船舶,统称为国际航行船舶。对于往来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依据特殊规定处理,确保无缝对接。船舶必须在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出及停泊,进行货物装卸和人员上下,接受海关全程监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6修正)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本规定应运而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第十四条 小型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购船用燃料、物料,应当按照规定交验有关证件、帐单和发票,由海关(或者监管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经监管站进口的小型船舶,在到达口岸的时候,船长应当把航行签证簿和监管站交带的关封递交口岸海关。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附件1);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船体结构图;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第五条 小型船舶的船体内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物品的场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小型船舶,海关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由海关核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
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
条例规定,所有进出我国关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与境外船舶,统称为国际航行船舶。对于往来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依据特殊规定处理,确保无缝对接。船舶必须在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出及停泊,进行货物装卸和人员上下,接受海关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