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有关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4-06-29阅读次数:47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简介

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el Traffic Services,简称VTS),是一个旨在提升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并保护水域环境的官方系统。作为海事机构管理水上交通的重要工具,VTS在全球范围内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2、VTS的意思是船舶交通服务。VTS是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在VTS区域内,这种服务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形势变化作出反应。我国通常称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3、在一定水域内用以保证航行船舶安全和效率的管理系统。英文缩写为VTMS。作为船舶交通管理内容最早出现的应为助航的标志,早在公元前就已应用。进入场20世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已逐步实现了现代化。1948年英国利物浦港首次使用了港口雷达和无线电话引导船舶雾中进港。

4、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MS),是一种旨在提升航行安全和优化航运效率的管理体系,主要应用于拥挤的水域,如港口、江河和海峡。20世纪初,人工信号和运河上的管理已经出现,但真正实现现代化是在1948年,利物浦港首次使用港口雷达和无线电话引导船舶在雾中安全进港。

5、VTMS,即Vessel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的缩写,直译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这个术语涵盖了对水上交通的管理和监控,旨在提升航行安全、提高效率并保护环境。VTMS通常与一系列先进技术如雷达、AIS和ECDIS结合使用,特别是在内河海事监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智能化设备提供服务。

6、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简称VTMS),是一种为有效协调拥挤的水域交通而建立的高级监控系统。随着水运事业的迅速发展,船舶数量空前增加,其中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又使其航行和停泊所需水域大为增加,这就使有限水域的交通拥挤程度空前加剧,增加了操船难度,需要有安全保障体系。

交通管理专业介绍

交通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交通运输规划、交通工程、交通运输管理、交通安全等多个领域。它旨在研究和探索如何合理规划和管理交通系统,以提高交通效率、安全性和可持续性。首先,交通管理要关注交通运输规划。

交通管理工程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交通管理工答厅程主要研究公安技术学、公安学、政治学、法学和交通运输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指挥、交通违弊蚂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等。

经过查找资料,交通管理工程主要研究公安技术学、公安学、政治学、法学和交通运输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公安机关进行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指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等。例如:交通拥堵的疏解,酒驾、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撞车等交通事故的鉴定与处理等。

重庆交通大学交通管理专业介绍 交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具备交通管理和运输组织能力的专业人才,以适应现代交通运输发展的需求。交通管理专业涵盖了交通管理学、运输经济学、交通规划与设计、交通与运输工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介绍

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essel Traffic Services,简称VTS),是一个旨在提升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并保护水域环境的官方系统。作为海事机构管理水上交通的重要工具,VTS在全球范围内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2、VTS的意思是船舶交通服务。VTS是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在VTS区域内,这种服务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形势变化作出反应。我国通常称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内容、系统的规模和设备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很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在中国,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海事机构作为主管机关,负责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具体的VTS管理工作由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中心)执行,这些机构的行为代表了海事主管机关的官方职责,VTS操作人员则是经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

3、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4、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第六条,拟在长江上海段锚地抛锚的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前1小时向交管部门申请锚地或锚区,并按指定的锚地或锚区抛锚,抛锚后应在15分钟内报告锚位。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在规定的VHF工作频道守听,确保船舶与交管部门的联系畅通。船舶在使用双工频道时,应当确认VHF设备已设置为国际制式(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