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船舶船舶管理办法(广东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04阅读次数:37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东省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在《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府需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助体系,明确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实施相关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功能,保护渔港设施,加快渔港建设,促进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整治建设、开发利用、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渔业(水产)船舶、渔港、渔港水域、渔业专用码头及渔业专用锚地的监督管理行使其主管机关的职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状况,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全省行政区域以及其管辖水域,涉及渔港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以及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2019修改)_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九条。12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凡集体、个体所有的渔业船舶、运输船舶、农副业生产船舶,均须经其主管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全部有效船舶证件,并向驻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船舶户口,领取《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方准出海生产、营运。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禁止出海。

截至2019年5月,珠海有8个通关口岸,分别是拱北、九洲港、珠海港、万山、横琴、斗门、湾仔、珠澳跨境工业区等8个国家一类口岸。信息列举如下:拱北口岸 主要担负拱北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其携带、载运的行李物品、货物等的边防检查任务,依法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管理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有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审核工作。

出入境内容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它对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养殖、渔业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旨在确保我国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主要针对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进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辖区的内河和沿海通航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航标、渔业航标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1、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着重于渔业船舶的管理和规制。首先,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渔民淘汰老旧的中、小型海洋捕捞船,转向大型渔船以提升外海和远洋捕捞能力,同时引导他们合理配置捕捞辅助船和养殖渔船,以适应养殖水域需求。

2、渔港费的收取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过24小时(不足则按24小时计),收费标准如下:机动渔业船舶的停泊费按照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0.03元计算,最低收费为4元。非机动渔业船舶则按每净吨0.02元收费,最低收费2元。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