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如何申请(国际船舶代理主要经营哪些业务)
发布时间:2024-08-21阅读次数:32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如何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许可。审批过程将在30日内完成,获许可者将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若不予许可,国务院交通部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时,会考虑国家海运业政策和市场竞争状况。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固定港口间的定期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则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合同、接收货物、签发提单等行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和外国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物仓储和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分别由依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提供服务。

国际班轮在连续一年的航行期内,其准班率低于60%的,交通部可取消其班轮资格,或要求经营该班轮的船公司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准班率=〔(年航次数-脱班航次数)/年航次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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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许可、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登记、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登记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交通部。十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一)审核机关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在当地购买铁路国际联运大票,由国际部填写好样单后传真给当地公司由相关人员填写正式国际联运大票,或由国际部制单后快递给当地公司。 报关 客户可以自理报关,也可以委托某些货运公司报关,如果在发货地报关不方便,可以将上述单证备齐在口岸报关,即在满洲里、二连浩特、阿拉山口、凭祥等地报关。

法律分析:需要的条件: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含有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之后取得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进出口备案了。如果是要注册国际进出口贸易企业,若公司名称中含有进出口的字样,那么注册资金不可以低于100万元,若是普通的贸易公司就没有这些要求。

不需要,登记营业执照后去运管部门备案。《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如何申请船舶代理资格证

1、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2、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船务公司设立公司需要到交通部海运司审批获得同意设立公司的批文 (无船承运人直接申请无船承运人资格证),如果是外资的,在获得前置审批的批文后,还要到北京国家商务部申请批文。持上述两个批文到广东省交通厅办理运输许可证(如果只是无船承运人就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然后持批文到深圳办理设立手续。

4、《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见附件4)申请人向我部提出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或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5、出口所需的报关单据有: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报关、报检单各一份、海运委托书(订舱的依据)、合同、发票、箱单、如设备(需机电证),还有的产品(需要许可证)、出口核销单等单据。报关完毕后的一个月将海关核销的报关单和核销单及时退给客户。 进口业务的贸易条款CIF、CNF和FOB(FREE ON BOAD)。

如何代理国际船舶投资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货物仓储和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也有明确的规定,分别由依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提供服务。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商业登记文件、专用发票等概念在细则中均有详细说明。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八)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