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船舶代理资格证
1、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到交通运输部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书》。
2、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 (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 (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3、《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见附件4)申请人向我部提出申请,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或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船舶代理业务有哪些
提供船舶信息咨询服务 代理会提供有关船舶航行动态、港口信息、运价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货主和船公司做出决策。此外,还提供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如航运市场信息、政策解读等。
船舶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代理船舶买卖业务。这是船舶代理的基本业务之一,涉及到船舶的出售和购买过程。代理机构会协助船东寻找合适的买家或卖家,进行谈判并处理相关合同和文件。这一过程包括评估船舶价值,安排视察和试航等。船舶管理与协调业务。这部分涉及船舶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货运业务:包括货物的接收、处理和运输,保障货物的安全抵达。其他服务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签提单等非直接装卸货的增值服务。总的来说,船代公司扮演着连接船方与港口、确保船舶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角色,提供全方位的船舶代理服务。
进出境船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有何相关规定?
1、《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申请书》(附件1);船舶登记资料:(1)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2)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上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证。
2、申请人在船舶的航行、停泊期间,应当随时携带《海关监管签证簿》以备核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对于出境检验检疫,船方或代理人需要在办理时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及载货清单等必要资料。如涉及第十九条所述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4、第三十五条中,往来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及停靠非对外开放口岸和执行国际海运鲜货运输任务的船舶,其检验检疫同样参照本办法进行操作。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都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法规的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5、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需根据所在地规定设立,非盈利性,提供交易场所和专业服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需合理布局并备案管理。设立条件包括固定的场所、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条件等。服务对象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接受备案和公布。
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法律是规范船舶交易市场包括几大方面:第一,船舶经纪工商登记制度不健全,法律给予完善。第二,船舶登记信息查询管制严格,致使船舶信息不透明、不对称。法律保障更多人的权利。第三,船舶交易市场缺少专门的法律条例,法律可以使得更加规范。第四,从市场、政策和法律角度多层次完善我国船舶交易市场。
国际海运条例中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1、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需有中国籍船舶,船舶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提单、客票或多式联运单证,以及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第六条,申请人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许可。审批过程将在30日内完成,获许可者将获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3、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才能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包括公布班期和接受订舱。共同派船、舱位互换和联合经营同样需遵守这一规定。